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证券代码:600410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9,649.4683 万股的 1.82%。其中,首次授予 1,758.00 万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90%;预留24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1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87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9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
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预留部分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超期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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