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有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内容;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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