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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02:36 股吧网页版
动力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变更指定报刊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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