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
(二) 制订和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牵头完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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