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信息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上,按照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所披露信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信息披露
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引用的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范围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批准在公开发行债券的所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在债券获得注册或者备案发行时,应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债券本息兑付日至少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