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定和修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管理制度按照监管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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