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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28:38 股吧网页版
航发科技: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原则
1.2.1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2.2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3 术语定义

(1)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2)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3)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1.4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4)《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
2 股东会
2.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2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 证券法律顾问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 股东会的召集
4.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2.1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4.2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4.3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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