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决策团队和高级管理团队的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高管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程序:
(一)委员积极与公司股东、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可在公司股东、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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