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常务副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董事可兼职总经理,也可向公司内部或社会招聘职业经理人担任。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总经理职权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扩大)会决策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批。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超出以下权限的事项须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落实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公司安全和环保工作的有效推行;
(五)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组织推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七)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为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资金借贷或者贷款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进行商品等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收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二)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对公司承担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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