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投资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对包括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公司增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对外证券类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和程序还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 单笔金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对外投资,原有投资额增加 10%以内的金额调整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该事项如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笔金额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0 万元)的对外
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除上述三条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对外投资事项如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对外投资标的额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总经理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各项目投资主管事业部、业务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前,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须牵头组织前期调研,并就项目的投资范围、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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