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7)17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 月 21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138299113X。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NANTONG JIANGSHAN AGROCHEMICAL & CHEMICALS
LIMITED LIABILITY CO.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 998 号
邮政编码:22601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06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综合优势,推进技术进步,拓展两个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增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品、高分子聚合物、纳米材料、耐火绝热产品制造、加工、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化学技术咨询服务。工业盐的零售。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煤炭及制品销售。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9,362.47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通产业控股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