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 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文明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客观。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董事会、管理层应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编制公司内部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各类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批复的部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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