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及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事任职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津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董事职责履行状况 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参照行业水平来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职风险津贴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标准如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20 万元/年(税前)
董事(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15 万元/年(税前)
第五条 在公司内部纳入董事会考核的领导班子人员的董事按照《公司年度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本津贴。
第六条 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季度支付,由公司
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 数额。
第七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事不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董事会酌情
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