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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