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利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金融衍生品,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组成的复合结构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利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利汇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合同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12 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利汇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控制衍生品交易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首席交易员,全面负责公司衍生品业务的经营管理。衍生品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首席交易员可向下授权,授权须合规、完备,授权书应采取一年一签制,授权层级不得超过二级。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由财务总监组织金融衍生品日常管理,制定预算,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复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实施、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和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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