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化解各类风险,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在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公司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委员会授权,履行审计委员会部分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六)行使公司章程授予的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及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七)行使公司章程授予的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八)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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