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退市海越 公告编号:2025-06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越能源”)为被告 1;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海越”)为被告 2;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都石油”)为第三人。
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站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90,509,850.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预计本事项将减少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总额约 1.25 亿元,最终以年审会计师意见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诸暨海越因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油站公司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合计 190,509,850.23 元(其中 2018 年
至 2021 年 2 月期间,二被告以关联交易方式造成第三人损失为 166,254,693.81 元,
该部分损失对应的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为 24,255,156.42 元,2023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赔偿日止的利息损失继续以
166,254,693.8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请求判令被告 2 在诉讼请求 1 项下 8,527,367.75 元范围内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其中 2021 年 1 月至 2 月期间,二被告以关联交易方式造成第三人损失为
7,752,731.78 元,该部分损失对应的利息损失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为 774,635.97 元,2023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赔偿日止的利息
损失继续以 7,752,731.7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请求判令第三人承担原告因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 50 万元;
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海越能源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
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署<调解协议>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上述案件与油站公司签订《协议书》《调解协议》《担保合同》。根据协议,涉及 2024 年12 月 31 日之前所涉公司分红补偿款事项由三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琼 96 民初 230 号]。
三、《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一、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12,500 万元,上述补偿款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按年化 2%利率计算,由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根据《主协议》,上述款项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七年内分七期完成补偿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根据《主协议》,七年内每期先以公司让渡对越都石油的部分分红金额实现,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具体为:
1.第一期:应付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2.第二期:应付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3.第三期:应付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4.第四期:应付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在 202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5.第五期:应付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在 2030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6.第六期:应付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在 2031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7.第七期:应付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在 2032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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