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修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持续、一致地开展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原则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首开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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