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监事会的主要职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须予以配合。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为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应当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应当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或者任期届满不连任的,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并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继续承担忠实义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审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
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协助董事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五)审查、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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