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经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