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或以上表决权(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但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 10%或以上表决权(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但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或以上表决权(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但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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