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 ESG 发展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管治守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负责制定 ESG 战略目标、识别 ESG 相关风险、管理和政策制定、ESG 绩效管理与考核以及监督和管理 ESG 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ESG 发展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副主席委员和委员,ESG 发
展委员会主席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出任,负责主持 ESG 发展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委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第五条 ESG 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ESG 发展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ESG 发展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担任 ESG 发展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
ESG 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 发展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战略管理中,通过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
第八条 ESG 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制订与审议公司短中长期 ESG 相关愿景、目标、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进行建议与汇报;
(二)审议并在必要时提出公司 ESG 相关发展政策及管理方针,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环境、健康安全、人权、社区、治理等;
(三)审议并在必要时提出公司 ESG 相关目标/关键绩效指标,并至少每年监测这些目标/指标的进展情况;
(四)制订公司 ESG 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委任、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
(五)审议公司 ESG 年度报告,以确保公司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2(包括不时之修订)之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编制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监督及检查 ESG 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七)制订和组织召开公司有关推动 ESG 发展的工作会议;
(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ESG 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公司 ESG
发展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 ESG 管理
提出提升建议;
(九)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配合工作,将已识别的 ESG 风险纳入公司整体风险评估流程及管理体系,尽早识别及评估新风险及源于内外部因素的重大变动;
(十)负责董事会向 ESG 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ESG 发展委员会根据必要情况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现场会议、书面或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ESG 发展委员会秘书应于至少会议召开前 7 天(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席委员主持,主席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席委员主持;当主席委员与副主席委员均不能出席时,可由其他委员以选举表决方式,选举出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可以亲身出席方式或以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形式参加 ESG 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ESG 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如列席委员人数只有两名,则必须一致赞成才能通过。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ESG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ESG 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ESG 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向 ESG 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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