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和诚信原则,确保公司关
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或根据《上市规则》项下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与第
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提供原材料、燃料、动力、半成品及制成品;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或共用服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有形及无形,如证券及《上市规则》项
下所界定的视作出售事项);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
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九)提供或接受担保(反担保除外);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不论有形或无形资产);
(十一)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或分租;
(十二)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合营企业实体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
合营安排;
(十三)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或终止选择权,以购入或
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十四)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十五)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七)债权、债务重组;
(十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二十)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一)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
(二十二)联交所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关联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或间接控制(定义见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2.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
或控制行使 10%以上投票权的法人(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
3.由本条第(一)项第 2 款所列法人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
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4.由本条第(一)项第 1 至 3 款所列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定
义见第四十二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公司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
5.公司与本条第(一)项 第 1、2、3、9 或 10 款关联人合资
且该等关联人持有权益不小于 1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非全
资子公司)或可在该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
行使 10%以上的表决权;
6.公司发起人及其附属公司;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8.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管人员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以本条第(一)项第 2 或 3 款所列法人为受益人的任何信托
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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