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西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至两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证券办公室)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的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董事会秘书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七)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若董事会秘书人选未具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格,公司须于委任该人
士前向香港联交所获得相关的豁免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是公司的雇员,对公司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公司若外聘服务机构担
任董事会秘书,应安排其内部一名可供该外聘服务机构联络的较高职位人士(如首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
计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等相关
主体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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