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用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时,公司在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的基础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 涉及境外募集资金的境内及境外专用账户,必须按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及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投项目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再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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