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四百二十五条:若股份被强制处置,先偿还吉林麦吉柯,剩余还上海九洲弘大
《民法典》四百二十五条 :若股份被强制处置,优先偿还吉林麦吉柯,剩余还上海九洲弘大
若上海鹏盛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担保债权(吉林麦吉柯)>普通债权(上海九洲弘大)
质押权:170万股质押登记时间早于司法标记。若股份被强制处置,变价款将优先偿还吉林麦吉柯,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上海九洲弘大。
综上,本案中即使存在司法标记,吉林麦吉柯仍对170万股股份享有排他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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