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倡导理性投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坚持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交易所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或邮件;
(八)媒体采访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现场或网络路演及其他说明会;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
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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