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
成员总数过半数,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与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董事会授权与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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