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函〔1999〕46号文批准,由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0896307E。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于1999年4月29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Xinjiang Talimu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四团(永宁镇)光明路335号档案馆二楼
邮政编码:8434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1,512,82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两种手段,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种植;牧渔养殖;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及修理;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的销售,培训机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棉纺织品的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0,400万股,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81,512,82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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