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 订 稿)
(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减持行为: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减持,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减持规定。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减持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规范关于相关主体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交易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2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15个交易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范、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的当日,应当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三章 交易限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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