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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6:28:04 股吧网页版
浙江龙盛:浙江龙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 订 稿)

(2025年8月21日公司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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