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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浙江龙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2025年8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具体执行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对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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