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 订 稿)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四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均应设置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
且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超过4名。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
东会选举均可当选为公司董事。
第八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参加董事选举并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参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诚信、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中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
权限:
一、风险投资
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5%以下,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风险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前款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
二、非风险投资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单笔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二)单笔金额在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借款,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即可。单笔金额在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借款,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单笔资产抵押、质押;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并签署相关文
件。
(四)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含)至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
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人数、罢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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