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 订 稿)
(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证券部予以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等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事项;
(三)所有衍生品交易事项;
(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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