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简称“《9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和/或《证券时报》和/或《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敦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或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避免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公告中如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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