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适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及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董事会应建立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每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与相关各方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内部审批手续。根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的不同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将每季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发送书面说明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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