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会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可根据投资项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安排,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公司负责募集资金项目的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后,由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预期计划完成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对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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