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保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和咨询活动,检查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目标实现。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对象是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等(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
第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和其他重要经营的决策会议。
(二)及时获取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信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审计计划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息化系统等,被审计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或借故推诿。
(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可通过访谈、函证或座谈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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