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其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资料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注册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和文件;
(三)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沟通,做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
(四)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发生内幕信息泄漏时,应积极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负责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通知董秘办及财务部;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负责人;
(三)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事项的询问;
(四)当高级管理人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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