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6:22:43 股吧网页版
恒力石化:恒力石化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600346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中国·苏州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目 录 ...... 1
会议须知 ...... 2
会议议程 ...... 4
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7

议案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8

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9

议案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

议案六: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1

议案七: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3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

五、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提问和发言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在会议正式开始后进场的股东其现场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七、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股东需按照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中列明的登记方法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在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表决票统计。

2、网络投票表决方法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八、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参会股东自理。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2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21 日,采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