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经营活动情况,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遴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视频和书面议案等形式。
第十三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方式可以是书面委托、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等形式,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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