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外汇及商品等衍生交易、履约担保、银行资产池业务等多种担保方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偿还债务能力、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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