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还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还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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