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2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
告前 7 天、重大事项发生之日等重要时点,将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通过书面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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