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虽不拥有控制地位,但拥有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权力的被投资企业)。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义务,以及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参加本制度的规定,并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报告标准:
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3、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日常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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