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其他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二)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三)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委外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含发出商品)、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运输工具、房屋及
建筑物;
(四)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
第二章 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金融资产损失等。
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公司应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相关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一)具有法律效力外部证据
是指公司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企业、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本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第六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公司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公司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公司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制度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七条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已经清算完毕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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