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分析董事会的构成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五)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任何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代替性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及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有关人选;
(三)对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进行搜集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关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者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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