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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54:48 股吧网页版
天通股份:天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八)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九)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编制规则和记载内容执行。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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