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其中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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