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 B 座 14 层
电话:0472-7159669 传真:0472-7159669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法律顾问”或“本所律师”)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或“中盐化工”)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重组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及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七)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交易形式 参股公司定向减资
中盐化工参股公司中盐碱业向其股东太湖投资定向减资,定向
交易方案简介 减资完成后,太湖投资不再持有中盐碱业股权,中盐碱业成为中
盐化工的全资子公司
交易金额 68.0866 亿元
名称 中盐(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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